周围那些心怀不轨的人,一个个都像苍蝇般盯着潘金莲。潘金莲本身也是水性扬花,随时都准备红杏出墙。西门庆不过是诸多苍蝇中的一个,就算没有西门庆,还会冒出个东门庆、南门庆之流,照样能给武大带来无穷的烦恼。
对武大而言,与潘金莲结婚就是个错误。潘金莲是个富人家用心培养的“瘦马”,虽然年龄偏大后被赶出豪门,但毕竟以前的生活条件非常优越。武大郞是个残疾人生活极其困难,他既没有足够的实力保护自已的妻子、也没有办法提供舒适的条件让她安分守已。
从潘金莲走进他家的那天起,武大的结局就已经注定。在当时那种社会里,像武大这样的普通老百姓,根本没人维护他们的权益。唯一能给他带来安全的武松远在外地,失去了依靠的武大只能在困境中含恨而死。
在平常日子里,王婆和武大之间并没有什么深仇大恨。既然无冤无仇,为何非要拼了命地帮助西门庆,一门心思置他于死地?答案很简单,仅仅是为了多拿点钱财。为了一点点的蝇头小利,王婆处心积虑策划害死武大的阴谋;潘金莲以前不过是个任人摆布的可怜丫鬟,虽说嫁给武大非她本意,但当时的她哪有权力挑选自已的如意郞君。更何况,武大郞婚后对她百依百顺,从未让她受罪。潘金莲为了改嫁西门庆,竟然亲手将毒药喂给了武大;西门庆为了与潘金莲勾结,满足自己见不得人的私欲,毫无顾忌的怂恿潘金莲毒害武大。在他心里,自己风流快活才是最重要的,武大的死活不值一提。
他们三人堂而皇之的坐在一起,大大方方地谋划如何长久霸占别人的妻子、仔仔细细细的商量如何毒死武大。每一个细节都不放过,仿佛谈论的不是一条人命,而是一件再平常不过的小事。在他们眼中,害死一个人如同踩死一只蚂蚁,内心没有丝毫的负罪感,也没有哪怕一丝丝的害怕。
在当时那个黑暗的时代,有权有势的人可以为所欲为,肆意践踏法律和道德的底线。哪怕他们犯下了杀人重罪,也可以凭借自己的权势逍遥法外。
武大郞死亡,本村“团头”何九叔前往现场验尸,半路碰到西门庆非要请他吃饭并送他十两银子。无缘无故送银子肯定有猫腻,何九叔明白武大郞的死与西门庆脱不了关系。不由自主的打起了小算盘,万一武二回来追究责任,这些银子可以做个见证;转念又一想,这两天刚好缺钱可以贴补家用。
一见武大的尸体,何九叔立刻看出他是中毒死亡。两个手下也察觉到不对劲,忍不住轻声嘀咕“怎的脸也紫了,口唇上有牙痕,口中出血?”何九叔连忙打断了他们,你们少胡说,这几天天气炎热人死后出血是正常现象。说着话糊里糊涂验过尸体,得出了一个正常死亡的结论。之后何九叔让人把尸体装进棺内,用长命钉钉死了棺盖,这才离开。王婆见状拿出一吊钱来,让何九叔他们拿去吃饭。那个时候的一吊钱大概相当于现在的1000元人民币,为了不让他们胡说八道西门庆也是出手大方。
1万元收买了何九叔、一顿饭堵住了下人的嘴。很快何九叔出具了正常死亡证明,所有手续办理完毕,可以火化。第三日早上五更时分,“众火家都来扛抬棺材。”当时的殡葬行业被官府监管下的民间行会所垄断,连扛抬棺材都有专门的人负责。来到城外的火化场,便开始“举火烧化棺材。不一时烧的干干净净,把骨殖撒在池子里。”不但有专门的火化设施,还配套修建了水池子用来处理骨灰。很明显当时的普通老百姓去世后,都是把骨灰直接冲进水里,并没有找地方埋葬。
查阅史料可以发现,宋朝一开始是明令禁止火葬的,过了很长一段时间到南宋时期火葬才慢慢盛行。之所以成了老百姓的最爱,还得从老百姓的钱袋子说起。普通人攒一辈子,有时买不起一口上好的棺材,更不要说坟地还要花更多的钱。人们发现火化最实惠,再加上佛教流行渐渐的火葬开始占据了主流。政府从禁止转变为默许,到最后更是提倡火化。每个地方都建成了火葬场,给平民提供配套服务。至于这些火葬场是否收费、或收费多少,现有资料很难认定。不过有一点是没有争议的,即使收费也肯定比土葬便宜很多。
说点题外话,假如法律能够保持应有的遵严,潘金莲、王婆、西门庆三人应承担何种刑事责任。
潘金莲:直接实施投毒行为,亲手导致武大死亡。作为本案中的实行犯,直接实施杀人行为,系共同犯罪中的主犯,需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全部责任。由于本案社会影响大、关注度高,作案手段残忍、杀人手段恶劣,理应判处死刑。
王婆:策划杀人方案、教唆潘金莲实施杀人行为,并协助清理尸体,符合故意杀人罪中的教唆犯和帮助犯特征。清理尸体行为属于掩盖犯罪的事后帮助行为,被故意杀人罪吸收,不单独定罪。王婆作为犯罪策划者和组织者,起主要作用,应认定为主犯。量刑标准与潘金莲相当,面临同等刑罚。
西门庆:提供砒霜(犯罪工具),明知用于杀人仍提供帮助,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。虽未直接参与投毒,但其帮助行为与死亡结果存在因0果关系。帮助犯属于从犯,应比照主犯从轻、减轻处罚,可能面临3-10年有期徒刑或更重刑罚。